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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主要职责:
①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③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它补助金的单证;
④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
⑤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⑥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3、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

4、登记程序:
①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提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②市社保局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5、缴费申报:
①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于每月10日前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失业保险费的数额;
②申报审核,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立即审核,特殊情况下的缴费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完成;
③审核后,缴费单位凭加盖审核章的《安徽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到地税局缴费大厅以现金或转帐形式进行缴费;
④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时,如有人员或工资情况变动的,要提供增减人员花名册;
⑤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缴费单位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费率为3%,其中单位承担工资总额2%,个人缴纳个人工资总额1%,由缴费单位一并扣缴。

6、失业人员办理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程序和时限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程序:
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之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肖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7、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8、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失业保险实行按季度月发的方式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凭银行活期存折领取,签领时间为签领季度头一个月的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签领后在每月底到指定国有商业银行的各储蓄点均可领取。

9、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入伍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0、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程序:
失业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迁出时未领完的月份。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在迁出地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随同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应当作为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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