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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招聘

1、用工单位应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撰写招聘简章、说明招用工种、人数、条件、合同期限、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以及报名、面试、笔试的时间地点。
        2、持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驻池办事机构必须持原企业法人委托书)、招聘简章、单位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与服务窗口联系。
        3、在人力资源市场大屏幕、触摸屏、人力资源网站、移动短信平台、无线网站和市场信息栏发布招聘信息,如需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信息,费用自理。 

二、职业介绍

1、求职对象:年满16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
          2、下列人员应分别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①本市城乡劳动力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资料;
         ②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③外来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④所有求职人员提供1张1寸免冠照片。
          3、求职人员应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免费推荐就业。
          4、求职登记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需重新登记。
          5、在有效期内负责推荐求职人员三次。

 

三、失业登记

 1、从未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证》
        本市城镇从未就业人员,只要年满16周岁,凭本人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各1张、1寸免冠照片2张,以及市直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窗口办理。
         2、就业转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职工登记证》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之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位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窗口,并领取《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市直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第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和3张1寸照片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登记,提供用人单位审核后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填写《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
     失业人员和原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金且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

  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及程序
         ①原工作单位和个人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②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自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失业人员的申领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认定结果及何时办理签领手续告知本人;
         ③失业人员应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窗口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失业职工登记证》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窗口办理签领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专用存折。目前市直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按季签领,按月发放。签领时间通知签领的当月内。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1)市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现在为每人每月300.00元,门诊定额医疗补助金为每人每月15元;
         (2)失业人员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其医疗补助金,但金额最高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情况
         失业人员有如下情形的,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境外就读的;移居境外的;到法定年龄退休的;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介绍就业或培训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职业技能鉴定

1、申请鉴定人员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填写《技能鉴定报名表》,并提交身份证、学历、原技术等级原件及其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2张以及从事本工种年限证明等材料;

2、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审核申请鉴定人员申报条件与申报等级是否符合,对条件符合的申请鉴定人员,制订技能鉴定考务安排表,组织安排申请鉴定人员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实践操作考核;

3、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申请鉴定人员,为合格者发放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

 

六、就业培训

1、再就业培训

①培训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要求,确定培训机构、培训工种;

②培训机构发布培训信息,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③失业职工凭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职工登记证》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领取《就业培训券》(已享受免费培训的除外),并可到指定的任何一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每人按规定只受一次免费培训。劳动部门根据培训结果在相关证件上做好培训记录工作。

2、职业技能培训

①培训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要求,确定培训机构、培训工种;

②培训机构发布培训信息,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③失地农民、退伍军人凭身份证、《失地证明书》或《退伍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就业培训券》(已享受免费培训的除外),可到指定的任何一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每人按规定只享受一次免费培训。

 

七、再就业优惠证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

2、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

申领程序: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张二寸免冠照片,以及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签章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对申领对象认定,对符合条件者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征求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者,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八、劳动事务代理

1、单位委托劳动事务代理,需出具委托人员花名册和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件;

2、个人委托劳动事务代理,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①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失业人员登记证》;

③《养老保险手册》或《医疗保险手册》;

④一寸近照三张;

⑤填写劳动事务代理申请表,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书》;

    ⑥办理个人档案移交保管手续。

    九、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

    1、审批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

     2、申办条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申报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开办时招用城镇失业人员比例达60%(含60%)以上;在企业存续期间,根据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失业人员。

    3、申办材料:

    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登记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审核表.

    4、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5、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6、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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